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根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的通知
甘建建〔2021〕1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建设局、人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重要精神,住建部联合人社部等部委先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着力从源头防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2020年,为认真落实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中央“六稳六保”重要精神,我厅联合人社等部门于6月印发了《关于推进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甘建建〔2020〕215号),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风险。同时,我省“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平台”与我省人社部门的“甘肃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并库建设,统称“陇明公”,并按照住建部有关要求增加了预警功能,现已通过住建部平台的对接测试,消除了省内数据壁垒,减轻了企业负担。住建部门与人社等部门要多措并举、正本清源、齐心协力确保政策落地,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切实维护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农民工工资保障法规制度落实
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各地住建部门要与人社部门合力抓好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差别化管理,深入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作,切实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推进力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符合要求的工程担保保证人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保函,进而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从源头有效防范和化解欠薪风险。
二、全面推进工程建设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
(一)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要求。即日起,原“甘肃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原部平台)、“甘肃省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平台”(原省平台)、“甘肃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等独立运行的信息采集端停止使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现场原则上统一使用信息采集端“陇明公”平台录入信息、开展考勤。项目按照《“陇明公”平台终端数据接口规范V1.0》(附件1)要求实现考勤终端与省级实名制系统的对接,其他有特殊要求必须实施自有平台管理的项目,必须按照《“陇明公”平台接入数据接口规范V1.0》(附件2)要求进行系统对接,全部纳入省级实名制系统管理。(附件1、2不再随文印发,信息采集端使用方可在省住建厅官网查找本文附件自行下载使用,也可在“钉钉”中按照项目所在地搜索当地“XX市(州)‘陇明公’培训群”加群获取,开展业务交流。)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数据标准要求自主选择终端设施设备,目前省级实名制系统已完成与市面主流终端设备的数据联通工作,还将按照实际情况继续扩充可接入终端范围。建设单位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责任,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由施工单位实施现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相关费用按实计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住建部门监管要求。全省各地住建部门通过管理账号登陆“甘肃省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平台”(住建部门监管端)开展实名制管理。按照近期住建部“创新监管,用好实名制管理新手段”的有关要求,针对我省基层监管力量普遍薄弱的实际情况,我省对平台进行了重要升级,增加了现场管理人员考勤分级预警功能,以此作为发现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分级预警功能由县、市、省三级逐级预警实现,各地住建部门要充分利用好这个有效抓手,核查中标通知书与现场配置人员一致性、严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严厉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严防因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等不良后果。同时,现场管理人员配置及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将在系统数据库中进行记录和累计,作为住建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原始依据。
(三)人社部门监管要求。各地人社部门按照《甘肃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要求,通过“甘肃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人社部门监管端),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齐抓共管,切实保障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四)实名制系统建设和运维要求。系统建设和运维方要积极为信息采集端使用方提供服务,协助住建和人社等部门做好部门监管端的接入和使用工作,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不得向信息采集端使用方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借机以各种方式指定或暗示企业采购相应设施设备,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五)管理员配置要求。每个市(州)、县(区)住建部门设1名管理员。为便于沟通交流,现组建“甘肃省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监管”QQ群,请各位管理员加群199506566,二维码如下。
省住建厅:裴虎林 0931-8929751(传真)
技术支持:王锡勇 18919889828
附件:
1.《“陇明公”平台终端数据接口规范V1.0》
2.《“陇明公”平台接入数据接口规范V1.0》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4日